Hotel Pacific View(太平洋景觀飯店)
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所締結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均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法令或一般既定慣例辦理。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該特別約定優先適用。
第2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1.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提供下列事項: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
-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提出超過前項第2款住宿日期之續住申請時,本飯店將視為於該申請提出時有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
第3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1.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申請時成立。但本飯店證明未予承諾時,不在此限。
2. 依前項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請於本飯店指定之日前,支付以住宿期間基本住宿費為上限、由本飯店規定之申請訂金。
3. 申請訂金首先抵充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事時,依違約金、賠償金之順序抵充;如有餘額,於依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
4. 未能於本飯店依第2項規定指定之日前支付申請訂金時,住宿契約失其效力。但以本飯店於指定申請訂金支付期日時已將此意旨告知住宿旅客之情形為限。
5. 嚴禁住宿旅客以外之人進入客房。若發現友人等進入客房,將視為住宿並收取規定之住宿費用。
第4條(無須支付申請訂金之特別約定)
1. 不受前條第2項規定限制,本飯店得於契約成立後,同意無須支付同項申請訂金之特別約定。
2. 於承諾住宿契約申請時,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申請訂金,或未指定該申請訂金之支付期日時,視為已同意前項之特別約定。
第5條(住宿契約締結之拒絕)
1.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不同意締結住宿契約:
(1) 住宿之申請不符本條款時。
(2) 客滿而無空房時。
(3) 認為欲住宿者就住宿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時。
(4) 欲住宿者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5) 就住宿被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6)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7) 欲住宿者因酒醉等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之虞時,或有嚴重困擾其他住宿旅客之言行時。
(8) 欲住宿者為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相關團體(含法人)或其關係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暴力團等」)時。
(9) 欲住宿者為暴力團等支配其事業活動、或由暴力團等擔任幹部(含主要幹部)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或其關係人時。
(10) 欲住宿者對設施或設施員工施以暴力、脅迫、恐嚇、威壓性不當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或被認定曾有同類行為時。
第6條(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1.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2. 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解除住宿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時(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規定指定申請訂金支付期日並要求支付,而住宿旅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之情形除外),本飯店將依附表第2收取違約金。但本飯店同意第4條第1項之特別約定時,以同意該特別約定之際,已就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時之違約金支付義務告知住宿旅客之情形為限。
3. 住宿旅客未經聯絡且至住宿日當天晚上8時(若事先已明示預定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經過2小時後)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得視該住宿契約已由住宿旅客解除並予以處理。
第7條(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1.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解除住宿契約:
(1) 認為住宿旅客就住宿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或被認定已有該行為時。
(2) 住宿旅客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3) 就住宿被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4)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5) 住宿旅客因酒醉等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之虞時,或有嚴重困擾其他住宿旅客之言行時。
(6) 於寢室吸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或不遵守本飯店規定之使用規則禁止事項(以火災預防上必要者為限)時。
(7) 住宿旅客為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相關團體(含法人)或其關係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8) 住宿旅客為暴力團等支配其事業活動、或由暴力團等擔任幹部(含主要幹部)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或其關係人時。
(9) 住宿旅客對設施或設施員工施以暴力、脅迫、恐嚇、威壓性不當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或被認定曾有同類行為時。
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費用不予收取。
第8條(住宿登記)
1. 住宿旅客請於預約時登記下列事項:
(1) 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外國人之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之方式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
第9條(客房之使用時間)
1. 住宿旅客得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為入住日15:00至退房日10:00。
2. 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本飯店得同意於同項規定時間外使用客房。此時將收取下列額外費用:每房每小時1,000日圓(含稅)。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
第10條(使用規則之遵守)
1.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請遵守本飯店制定並置於各客房之使用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以各處之公告、客房內服務指南等為您說明。
2. 前項時間於必要且不得已時得臨時變更。此時將以適當方式通知。
第12條(費用之支付)
1.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明細及計算方法,依附表第1之規定。
2. 前項住宿費用等之支付,均以信用卡事先付款方式辦理。
3. 本飯店提供客房予住宿旅客且可供使用後,住宿旅客自行不住宿時,仍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本飯店之責任)
1.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其不履行致住宿旅客受有損害時,將賠償該損害。但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14條(無法提供契約客房時之處理)
1. 本飯店無法提供契約客房予住宿旅客時,將在取得住宿旅客諒解後,盡可能斡旋條件相同之其他住宿設施。
第15條(寄存物品之處理)
1. 本飯店不提供工作人員代為保管行李之服務。旅客可自行負責將行李放置於大廳,惟本飯店對遺失、遭竊等概不負責。
第16條(住宿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1. 入住前、退房後均不提供工作人員代為保管行李之服務(可自行負責放置於大廳)。事先郵寄行李至飯店者,因無法代收將由貨運公司退回,敬請避免。
2. 住宿旅客退房後,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且物主已判明時,本飯店將聯絡該物主並徵求其指示。但物主無指示或物主不明時,自發現日起保管7天,其後予以廢棄。
3. 前二項情形中,本飯店就住宿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保管之責任,第1項之情形準用前條第1項之規定,前項之情形準用同條第2項之規定。
第17條(停車之責任)
1. 您可使用本飯店之免費停車場(每房1輛・免預約)。停車場內之事故、遭竊、車輛損傷等,除因本飯店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恕不負責。
第18條(住宿旅客之責任)
1.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致本飯店受有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嚴禁超過預約人數之住宿及進入客房。違反時,除加收人數追加費用外,另收取違約金50,000日圓。
若發現於客房或陽台吸菸,將收取違約金50,000日圓。
嚴禁攜帶寵物入館・住宿。若發現違規,將收取特殊清潔費等實際費用。此外,若因異味無法去除致下一組住宿無法成立而預約遭取消時,須另行負擔實際損失費用。
附表第2(違約金)
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時之違約金如下:
・入住日前5天至當天(含未聯絡之未入住):住宿費用之100%
・入住日前6天以前:免費
※若您的預約管道(訂房網站等)另有取消政策,則以該政策優先。